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4-01-20 04:52:08 来源:小九直播下载电脑版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做监测,并根据自身的需求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做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做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依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判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第二类,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第三类,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和类金属砷的物质。第四类,《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第五类,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自然环境的物质。”第十七条:“列入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列入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和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 、第十七条 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在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进行初步审查。

  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1、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2、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3、属于本机关管辖;4、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进行初步审查。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详细情况,作出行政决定;2、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符合移送情形之一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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