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适用的对象是哪些

发布时间:2024-03-18 00:57:32 来源:小九直播下载电脑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嫌疑犯、被告人可以拘传。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传,须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填写《拘传证》后方可实施。

  拘传时,应当由2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能够正常的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1)拘传嫌疑犯、被告人持续的时间不允许超出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允许超出24小时。

  (2)拘传嫌疑犯,应当保证嫌疑犯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被告人。

  拘传应在嫌疑犯、被告人所在的市、县的地点进行。如果嫌疑犯、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嫌疑犯、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内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嫌疑犯、被告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将嫌疑犯、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2)在拘传期间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拘传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传,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